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罗兰华、毛献军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翠云轩花园12栋商住楼2单元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800773318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800773319号]的拍卖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0月29日10时至2026年10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769/01?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82.78c330a7xgSrds,户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罗兰华、毛献军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翠云轩花园12栋商住楼2单元8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800773318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800773319号]。建筑面积:87.55㎡,用途为住宅。本次拍卖按照标的现状进行拍卖(不含室内动产)。
起拍价:1146029.5元,保证金:12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或其倍数)。
特别说明:
1、房产现有人居住,房产使用人向本院提交书面保证拍卖成交后自动搬离,如不搬离,法院将负责清场交付,如涉及搬运、清理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本次拍卖标的截止2026年9月尚欠缴物业管理费等合计6062.9元,其他欠款费用不详。此披露仅为基于当前查询的结果,竞买人应意识到其局限性,并理解实际欠费项目与金额可能存在未尽之处。标的物所涉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以及滞纳金、房屋维修基金等杂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本次拍卖按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不含室内动产),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案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买受人对存在的风险自行承担。
4、根据国家及标的物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限购政策,自然人竞买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标的物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不动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有关不动产调控政策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竞买人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而参与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竞买人在申请参与竞拍前,需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将符合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提交至本院。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购房资格的,本院将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并撤销此拍卖。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7、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文书材料自行收取标的物。买受人因受被执行人或其他人阻挠无法自行收取的,可向法院申请清场、腾空或排除阻扰。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具体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因不符合资格或者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竞买人如有未能开设淘宝账户等原因,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及付保证金前到本院寮步法庭办理委托手续(需进行后台登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寮步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淘宝账户实名注册人的个人行为。
温馨提示:由于办理委托竞买需进行后台登记,为确保您的信息能及时关联系统,请需要申请委托竞买的意向竞买人尽量在竞价程序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下午15时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院寮步法庭。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拍卖结束为止接受咨询(仅在工作时间,即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接受咨询、登记,节假日除外)。
拍卖咨询联系方式:
司法拍卖客服热线:400-822-2870(咨询竞拍流程及保证金缴纳相关操作)、4008-363-020(咨询标的物详情)
法院咨询电话:0769-88677647(咨询标的物详情、成交手续办理)
四、看样安排:
集中看样时间:2026年10月27日10时。如需预约看样,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并编辑短信(内容格式为“看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标的物名称}”)发送至13501508049作为看样登记,报名是否成功以短信回复为准。看样当天请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如未有一人报名,则本次集中看样取消。
看样集中地点: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翠云轩花园12栋商住楼2单元804号房。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6年10月27日10时前向本院寮步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进行资格确认及登记,资格经法院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取得优先竞买资格;未经确认登记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1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过户: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户手续及风险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1、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该垫付款项不参与案款分配。本次拍卖款经分配后有剩余的,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如因本次拍卖分配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代垫税费或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2、本次拍卖标的截止2026年9月尚欠缴物业管理费等合计6062.9元,其他欠款费用不详。此披露仅为基于当前查询的结果,竞买人应意识到其局限性,并理解实际欠费项目与金额可能存在未尽之处。标的物所涉的水、电、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以及滞纳金、房屋维修基金等杂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3、关于上述提及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标的物所在地税务部门、房产部门、国土部门、供水供电部门、标的物的所在物业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在此公示满五日视为送达。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于2026年11月19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金域华府支行,账号:6228400607405499467]。本院工作人员核对拍卖款汇款情况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通知买受人(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办理成交手续。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务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保证金额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十一、关于拍卖平台提供的银行贷款信息,为平台、银行提供的服务,与法院无关。竞买人应于竞拍前与银行联系,以确定本标的物及竞买人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能否获得贷款,由贷款引起的后果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司法拍卖贷款热线:4008-363-020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三、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法院纪检电话:0769-88677860(举报、监督)。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温馨提示:竞买人成交之后,需耐心等待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前往法院办理成交签收手续。
拍卖咨询联系方式:
司法拍卖客服热线:400-822-2870(咨询竞拍流程及保证金缴纳相关操作)、4008-363-020(咨询标的物详情)
法院咨询电话:0769-88677647(咨询标的物详情、成交手续办理)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村文德路8号寮步法庭
网址:http://www.dgdyfy.gov.cn/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1月14日10时至2026年1月1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871/13——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sf.taobao.com/court_list.htm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物: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马家社区金坤尚城地下车库-1层DB258号【不动产权证号:云(2020)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675639号,建筑面积:29.94平方米】
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移交,是否存在租赁需意向竞买人自行落实,且租赁关系需通过执行异议或诉讼程序确认,未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前,存在不能腾房的法律风险;标的物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所作说明及提供的图片、视频等资料,仅供意向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法院解除查封手续、腾房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四、变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竞买人条件: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标的物;
2.标的物是否存在限制购买人条件,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若因不符合竞买人条件参拍导致后续标的无法过户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除上述人员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
六、网络司法拍卖为实名拍卖,过户信息只能登记竞买人账号所绑定的身份证信息,竞价成功后,无法修改竞买人信息。报名参与竞买需开设有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委托手续应于2025年11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11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十、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竞买人在对变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36000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报名交款支付帮助:https://help-paimai.taobao.com/page/knowledge?pageId=132&category=1000030657&language=zh)
十一、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结束后5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付清余款后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签署《网上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标的物的交付手续。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亚壹城支行,账号:6232813850017872613),交纳保证金、余款时请备注案号(2024)云0102执恢146号,方便及时查询款项是否到账。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https://help-paimai.taobao.com/page/knowledge?pageId=132&category=9204086&knowledge=13500911&language=zh
3、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由原权利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须由买受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先行垫付;买受人自领取由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退款申请,并提交有关缴纳税费凭证原件,法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先行垫付的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不含历史欠税、欠费);逾期未申请,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涉及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交易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备案登记)手续及办理过户(备案登记)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备案登记)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备案登记)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腾房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依法中止或撤回。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二十、若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71-68261117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展示看样的方式: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法服”统一安排),请登录访问“来拍法服(www.laipaiya.com)”网站自助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来拍法服”自助预约。咨询电话:400-1571060(本标的咨询编号:400724)。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