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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民住宅

房天下东莞二手房网  2016-04-06 09:32:00  来源:东莞时间网
[提要]东城某村村民小李从村里搬到城区居住后,想把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朋友,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申请不予受理。

原标题:东莞: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民住宅

东莞时间网讯东城某村村民小李从村里搬到城区居住后,想把自己在农村的宅基地卖给朋友,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申请不予受理。

行政执法人员称,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保障属性,其财产权利受法律限制,只能由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不能由非本村村民取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案情

把自家宅基地转卖未果

东莞市东城街道某农村村民小李,多年前经批准取得一处农村宅基地,建成房屋后一直居住。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后,小李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搬至市区居住。小李的朋友小强是外市居民,偶然机会得知小李拥有该处农村房屋,便向小李提出购买请求。

小李认为,自己已经不在农村居住,趁现在有人主动购买,不如卖掉回笼资金用于生意投资,遂答应了小强请求。2015年,小李和小强双方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经审查,国土部门认为小强不具备受让该处宅基地资格,不予受理其登记申请。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民住宅

市国土局行政执法人员介绍,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保障属性,其财产权利受法律限制,只能由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不能由非本村村民取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对此,国务院有严格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点第(十)条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根据上述规定,除合法继承取得房屋外,农村宅基地、农村住宅不得转让给非本村村民,更不能转让给城镇居民。上述案例中,小强属外市居民,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不得受让宅基地使用权

责任编辑/yinya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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