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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维权经典案例]买房25年权属起纠纷遭质疑

房天下东莞二手房网  2010-03-10 11:23:00  来源:网文
[提要]善意买房,居住管理25年,期间没有争议。直到涉案房屋面临拆迁,有关拆迁补偿权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谁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权,简单事情,却人为复杂化,孰是孰非?

买方:居住管理25年无异议,拆迁前公证,理应获得拆迁补偿权

尚文玉,马彩英系夫妻,是昆明市官渡区供销社退休职工。1979年,因友人金福昌母亲生病,金福昌及胞弟金文昌主动来找尚文玉夫妇友好协商,将金福昌所有的一间17平方米的小房子卖给尚文玉夫妇帮金家救急。双方按当时的行情,签下《杜房契约》。全文大意是:

杜房契约,立杜房文约人金福昌。本人私有座落崇仁街21号门牌后院正房底层一间计壹拾柒平方米,情愿杜卖与尚文玉同志,双方议定价值为人民币500元正,此系双方情愿,其中并无他情,恐口无凭,特立此文契为证,此契约同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落款为1979年11月14日,杜契人。金福昌,签名盖手印,买方尚文玉,签名盖手印,另外,还有中正人签名盖手印。1979年11月15日付款,金福昌出具了收条,尚文玉考虑当时金家母亲患病,需要钱看病。就自愿多给付250元,故收条中写的买房款是750元。随后,尚文玉夫妇就搬进购买的房内居住,直至2004年,住房面临拆迁,期间没有任何争议。

尚文玉不能理解的是,为何杜房契约,收条都金福昌签的名,而且居住管理25年,对方都没有异议,昆明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拆迁前,曾委托昆明市公证处作了公证,(2004)昆证字第12624号公证书记录的公证事项-----保全证据,也白纸黑字的写着要拆迁的涉案房屋是马彩英住宅,金福昌却全然不顾事实,一而再,再而三,打官司?!谁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拆迁补偿权应该属于我们!

卖方:契约上签名不是本人的,要收回产权

针对尚文玉所持杜房契约,收条上的出卖人,收款人签字等证据,金福昌却一口否认,不承认上面的签字是出自自己之手,否认是自己签的字。双方争执不下,金福昌则将尚文玉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上,作为第三人的金文昌,金福昌的同胞弟弟,却作出以下述称,1979年母亲生病多年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且还需要看病吃药,经济开销很大。涉案房子,当时由自己居住,自己收入微薄,家庭负担较重,为给母亲看病拿药,情急之下,自己瞒着家人将房卖给尚文玉,杜房契约的签名是自己签的,卖房所得的钱也被自己用来给母亲看病了。

金福昌称,1954年3月6日,从纳静卿手中购买了昆明市崇仁街20号(现在21号)后院正房二楼一底共计3间房屋,1986年昆明市房产局核发了《昆明市私有房产所有证》NO.0006251,产权证核准的范围包括涉案诉争房在内。后来尚文玉表示有异议,1991年8月10日,昆明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作出市房监(91)产字第18号《关于注销崇仁街21号房屋产权证得通知》,注销了上述房产证。


1992年8月28日,昆明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作出市房监(92)勘字第17号通知,让其重新申请办理崇仁街21号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证。但12年间金福昌一直没有去办理。2004年涉案房屋面临拆迁,金福昌通过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监理处于6月25日在《云南日报》上发布公告,内容为“金福昌管有崇仁街21号,现因遗失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006251,丘(地)号:05452212,特声明作废。对此项房产有争议者,于六个月内到我处申报,即换发新证。”2004年7月14日,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作出市房产(2004)8号《关于崇仁街21号产权归属的说明函》,明确2004年6月25日金福昌登报申请遗失补发,与实际产权归属不符,其产权归属问题,应当由当事各方协商或诉请人民法院裁定。2005年5月10日,昆明市房产局作出昆房(2005)93号《关于对昆明市崇仁街21号房屋不予权属登记的决定》。

法院七次判决,案件扑朔迷离

2004年10月,金福昌,遂以涉案房屋权属归其所有为名,将尚文玉,马彩英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请求。2004年12月8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五法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崇仁街21号房屋的产权向题仍在行政确权程序中,驳回金福昌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属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金福昌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昆民三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金福昌随后以同样的案由将尚文玉,马彩英再次告上法庭,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财产权属引起的诉讼纠纷。尚文玉,马彩英因未举证证明所持1979年11月14日《杜房契约》为金福昌授权其弟金文昌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金福昌对该契约不予追认,故该契约无效。主审法院遂作出(2005)五法民二出字第286号判决书,判决崇仁街21号后院正房层为金福昌所有。案件受理费双方对半支付。

尚文玉,马彩英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6)昆民三终字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五法民二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金福昌要求“确认涉案讼争房屋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15日,金福昌又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第三次将尚文玉夫妇告上法庭,同时也将昆明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列入被告。

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遂作出(2007)五发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市崇仁街21号后院正房层的拆迁补偿权属归金福昌所有。

尚文玉,马彩英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07)昆民三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5日,尚文玉,马彩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强烈质疑,为何该案多次审理,竟然是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同一案件,作出的结论也是令人震惊的相同。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彭建宏是否身陷“房产门”?2005年,金福昌要求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属归其所有,彭建宏作为审判长主持审判,作出有利于金福昌的判决,后被昆明中院改判驳回,令人不解的是,金福昌再次向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已拆除的昆明市崇仁街21号正房层的拆迁补偿权属于其所有,彭建宏继续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又作出对金福昌有利的判决,这让尚文玉夫妇很难接受。

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云高民申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尚文玉,马彩英的再审申请。

尚文玉,马彩英接到裁定书,仍然不服,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裁定再审。二人表示将继续依法维权,申诉到底,直至讨到公道。

律师说法:重复审理,缺失公平公正,引发争议

云南知名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金福昌,尚文玉马彩英夫妇财产权属纠纷案,案情其实并不复杂,标的也不大,简单却人为复杂化。该案历经6年,七次审理,结论却仍难让尚文玉夫妇接受,原因有四点。

金福昌2004年10月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二审均给予驳回。后来,该案被同一法庭,同一审判长,审理的同一性质的案件,即确认房屋权属,作出的判决坚持的是同一观念。主审法官应该主动回避,否则其结果有失公平,公正,难以服人。此其一;

尚文玉,马彩英和卖房人及其弟金文昌同族同教,素有交往。1979年双方自愿买卖房屋,立契,收款,腾房直至居住管理25年,金福昌对此并没有表示异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也是从法律意义上认定金福昌沉默认可金文昌代理行为的,此其二;

二审法院判决草率有悖事理,法理和情理。其中(2007)昆民三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1986年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被上诉人房屋产权证,证明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现实是,金福昌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却不去居住管理,说明什么问题,尚文玉夫妇凭什么理由能够居住该房屋25年之久?拆迁前的公证书,载明的保全证据户主也是尚文玉夫妇。不言而喻,金福昌是默认其卖房行为的。此其三;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金福昌与尚文玉夫妇已经订有《杜房契约》,双方25年无异议,合同应该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其四。

责任编辑/liaojinli.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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